原告罗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建波,(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并恋爱,2006年10月27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朱某随被告朱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被告朱某不要求原告罗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罗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六、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黄海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