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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被告钟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建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并恋爱,2011年1月24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同财产亦无同债权债务。因婚后感情不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由原告曾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钟某人民币10,000元。

三、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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