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桂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62年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陈某,男,1959年生,汉族,(略)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扶绍平,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益X,男,1972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陈某诉被告郭益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益X欠原告黄某、陈某2011年9月2日签订的《碎石场机械转让协议书》的机械转让款58000元,被告郭益x年12月30日支付35000元给原告黄某、陈某,原告黄某、陈某放弃23000元机械转让款和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郭益X支付35000元给原告黄某、陈某后,原告黄某、陈某和被告郭益x年9月2日签订的《碎石场机械转让协议书》即履行完毕,后续事宜由郭益X负责;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雷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