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XX,男,31岁,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9)永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00九年三月九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蒋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91分,2010年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8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蒋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审判员何明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桂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