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祝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玉X,男,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X镇万寿宫居委会竹山下组。
本院于2012年2月1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某诉被告郭玉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接触了解很少,婚后才发现被告没有责任心,没有主见,婚生子出生后三天两头就提出离婚,被告父母也赶我出家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希望和好,但原告要离婚,我也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祝某与被告郭玉X离婚;
二、被告郭玉X自愿补偿原告祝某10000元,此款2012年4月13日给付4000元,2012年4月30日、2012年5月30日、2012年6月30日分三次每次给付2000元;
三、婚生子郭密X随被告郭玉X直接生活,由其直接抚养。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祝某承担抚育费的权利,原告享有对婚生子郭密X探望的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红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