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原告:杨某(系原告陈某之妻),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某。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某,无某,
被告:贾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某,
被告:郗某(系被告贾某之妻),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杨某与被告贾某、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某霞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