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排。
被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康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