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叶XX与被告康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排。

被告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康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刘红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