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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李X。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生育两子。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常常吵架。且被告常年赌博,不思悔改,不顾及家庭。为此,两人发生矛盾。现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长子李XX由被告抚养,次子李XX由自己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自己与原告发生纠纷主要是自己参与赌博输钱较多,没有关心、照顾好原告和孩子,现自己决心痛改前非不再参与赌博,多关心、照顾好原告和孩子。请求原告谅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冬认识谈婚,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XX。于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XX。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参与赌博,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8月原告外出,同年年底原告要将次子带走,为此,双方发生打闹。此后原告带孩子回家数次。2012年春节后双方就婚姻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表示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愿改正过错,请求原告谅解,给予其改正之机。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后,便同居生活,生育孩子后,并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家庭关系不睦,其应负有主要责任。现双方分居尚不满二年,其夫妻感情应属尚未完全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目前,被告已下决心改正不足,原告亦应给被告改正之机,促进夫妻和好关系。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之时原告不宜坚持离婚。故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某辉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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