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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区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某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住(略)。

诉讼代理人程祥英,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略)XXXX,住(略),系李某的母亲。(全权代理)

被告人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略),现住贵港市X区X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9日被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杨荣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住贵港市阳光城X栋X单元XX室。(全权代理)

贵港市X区某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区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人区某认识李某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2月份,双方因相互猜忌,发生争吵而分手。2012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区X区X街X号院馨泉园小区某李某从家中出来商谈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后被告人区某驾驶小车载李某到贵港市X区某江防洪提,在车上,两人因感情的问题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后被告人区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的头部致其额骨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区某对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受伤的事实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对被告人区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区某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已于2012年6月11日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奎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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