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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基X诉被告刘小X、第三人黄X、黄有X法定继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桂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基X,男,1940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小X,女,1973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

委托代理人钟立真,湖南省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X,1998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学生,住住桂东县。

法定代理人刘小X,女,1973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系黄X之母。

第三人黄有X,2004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学生,住桂东县。

法定代理人刘小X,女,1973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桂东县东,系黄小明之母。

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基X诉被告刘小X、第三人黄X、黄有X法定继承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Ny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基X诉称:原告的儿子黄孝X于2009年正月因矿难死亡,矿方支付各项赔偿款247000元,此款一直由被告刘小X保管,没有分配。为了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2009年2月12日签订了《关于刘小X、黄X宽抚养父亲协议》,此协议也未执行。现在原告无任何生活来源,生活极其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分配黄孝X死亡时所获得赔偿款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金额,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

被告刘小X辩称:原告所提的赔偿金数额不对,应为222700元,处理后事和安葬死者后只剩下190500元,此款已被我用于购房。为了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2009年2月12日签订了《关于刘小X、黄X宽抚养父亲协议》,由我和原告的另一儿子黄X宽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我一直按此协议执行,请求法院支持该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2月12日达成的《关于刘小X、黄X宽扶养父亲协议》有关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不再履行;二、被告刘小X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基x元,原告今后的一切开支被告不再负责;三、原告之子黄孝X死亡后的赔偿金已经分配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343元,收取336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Ny宏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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