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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现在广东省佛山市佛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女陈××(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杨某享有探视权,被告陈某自愿不要求原告杨某承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车牌号为粤S××福克斯小轿车1辆等财产)全部归被告陈某所有(前述财产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处理完毕);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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