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乙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乙负担。
审判长郑云
某某陪审员余晓琴
某某陪审员刘娜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某某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