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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王某、谢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谢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系王某的前妻。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丙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王某、谢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因合同承包期限将届满,愿意继续与被告合伙经营至承包期满,为此,原告谢某甲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5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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