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谢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系王某的前妻。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丙标,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王某、谢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因合同承包期限将届满,愿意继续与被告合伙经营至承包期满,为此,原告谢某甲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5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
审判员黄君其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