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常德市X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X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XX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鲁爱龙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贾仁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