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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与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石XX与被告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XX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石XX诉称:2009年12月19日,被告龚XX以经营液化气站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其余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龚XX诉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是因为在经营液化气站时遇到困难。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将尽量筹款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被告龚XX因经营液化气站急需资金向原告石XX借款380000元,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和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偿还了330000元,其余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龚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XX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龚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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