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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26.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2-26  当事人:   法官:林楨森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0,000元【計算式:訟爭

土地全部價值810平方公尺×12,000元/平方公尺=9,7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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