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號
原告乙○○
被告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0,000元【計算式:訟爭
土地全部價值810平方公尺×12,000元/平方公尺=9,7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