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胡玉×,男,约35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桂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胡玉君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雨花区支行帐号为(略)×××××××××××内银行存款121,770.00元,现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胡玉君已主动偿付二原告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胡玉君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雨花区支行帐号为(略)×××××××××××内的银行存款121,7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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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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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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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李城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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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