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09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付、代理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x号低速载货汽车,由北向南行至220省道x+100m路段时,与舞阳县居民段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段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x跃进牌低速载货汽车,由北向南行至220省道x+100m路段时,与骑自行车至此的舞阳县居民段某某相撞,致段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段某某系他人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大脏器功能丧失而死亡。2010年6月4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2、证人刘中耀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段某某证言;3、尸检鉴定结论及照片;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6、赔偿协议书及领条、谅解申请书;7、被告人身份证明、归案证明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程攀峰

审判员王德新

审判员李培炎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