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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常某某(另案处理)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X街某网吧楼下,由陈某进入网吧内用常某某给的特制微型“十字”螺丝刀将两台电脑主机机箱盖卸开,盗走两部AMD速龙5200+CPU及两部金士泰2G的x型号内存条。后陈某在该网吧楼下将所盗物品交给常周雨。经价格评估总价值1100元。

200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辉哥”(另案处理)在西工区某网吧内用携带特制的微型“十字”螺丝刀将电脑主机外壳打开,先后盗走x+CPU七块、金士顿x内存条七块。后陈某将所盗物品交给“辉哥”。经价格评估总价值37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姚某某、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映晖

二O一0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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