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曾用名郭X)。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黄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东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某、罗肖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2月自由相识,1998年10月16日在贵港市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悬殊,也没有很好培养夫妻感情。原告动辄就受到被告无故殴打,为了家庭和女儿,原告一直强忍。但好景不长,被告还是我行我素。如今被告扔下幼女和原告不问,也不给付生活费,使原告母女陷入生活困境。为了结束不幸的婚姻,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珊由原告抚养。
被告黄某辩称,被告没有打过原告,离不离婚随原告意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某珊。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陷入紧张状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已经历经十余年之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婚姻基础尚牢固,夫妻关系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夫妻紧张关系应能得到缓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东庆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罗肖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号日
书记员农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