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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莆田某X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某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施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权是原审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上诉人施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

莆田某X区人民法院(2012)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金森

审判员陈寿统

审判员王晋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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