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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隆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甲,男,1963年出生。

被告郑某,女,1954年出生。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申明强,人民陪审员陈某甲艺组成合某庭,由书记员刘倩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在新疆打工相识恋爱,于2006年3月4日在武隆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闹,共同生活三个月后,被告于200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郑某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郑某于2005年4月在新疆打工时相识恋爱,于2005年年底回到武隆县原告老家居住生活。2006年3月4日,原、被告在武隆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6月,被告在与原告吵嘴后就独自外出至今未归。2012年1月13日,原告陈某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郑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乙陈某甲,证人胡某、陈某乙证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武隆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郑某于2005年4在新疆打工相识恋爱,年底回到原告陈某甲老家武隆县共同居住生活,2006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相识不到一年,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吵嘴。2006年6月,被告郑某在与原告吵嘴后就独自外出,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互通信息。现原、被告分居已5年之久,且无任何交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陈某甲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李霞

人民陪审员申明强

人民陪审员陈某甲艺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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