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被申请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新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某、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X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大国用(2010)第06178、06179、X号、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大国用(2010)第X号地块上坐落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X路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略)、(略)、(略)、(略))、新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铁岭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权、北京富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铁岭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亿股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尹天升
审判员高翔
审判员刘文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