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匡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员工。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告肖某之妻。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匡某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朱国强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