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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胡永红,湖南省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由原告孙某直接抚养,婚生小孩张某由被告张某示直接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被告均有探望不直接抚养的婚生小孩的权利。

三、原告孙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婚生小孩张某抚养费7000元整。

四、原告孙某的嫁妆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应得的份额,原告孙某自愿赠与给婚生小孩张某所有,归被告张某管理使用。

五、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舒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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