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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是1998年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认识一个月后即于1998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由于二人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粗暴,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生气,对原告非打即骂如家常便饭。被告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常以外出打工为由在外胡混,不给家里拿钱。近几年来,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外与异性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还将人带回家,哄骗原告说是在外地打工认识的朋友。由于家里没有任何收入,原告不得不也外出挣钱来抚养两个孩子。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漠,且自2010年起即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朱某峰由被告抚养,次子朱某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998年秋收时原、被告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并恋爱,1998年10月份举行的结婚仪式,1998年1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农历1999年7月初六大儿子朱某峰出生,农历2009年2月18日小儿子朱某雨出生。我没有和别的女的有不正当关系,我在去年给别人干活时把腿砸断了,原告才起诉我离婚。我自腿断之后,原告对我不管不问,我托人找原告好几次,总是找不到,我平时还总给原告钱花。我现在还欠外面近六万多元的外债,两个孩子还这么小,需要人养活,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于1998年在外地打工时认识,1998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12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1999年农历7月6日生育长子朱某峰,2009年农历2月28日生育次子朱某雨。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吵闹生气。2011年10月份,被告在干活时腿被砸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朱某在外地打工相识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婚姻基础较好,现被告腿被砸伤,需要人在生活中加以照料。原、被告两个儿子年龄尚小,需要原、被告共同精心抚养照顾。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是因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忠诚,互谅互让,同舟共济,踏实肯干,勤俭持家,抚育好两个孩子,感情上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因此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富兴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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