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汉寿县人,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孙某母亲。
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历,住(略)(原月堤湾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且原告现身患精神疾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汪某离婚;
二、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承担;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