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建军,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株洲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长健,湖南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何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