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顺德市X镇正和电器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邓钰明、陈某某,分别系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某于200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