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某1诉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相识,2000年4月17日在六都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正月发生打架,2001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分居10多年,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17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正月发生争执,2001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无嫁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二、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爱炎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戴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