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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12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刘某2。

委托代理人李某。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长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袁忠福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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