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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某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3月28日发出(2010)苏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对申请人谢某某的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某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债款非他所欠的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0年3月28日(2010)苏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谢某某承担。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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