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导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琳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