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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导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丹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琳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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