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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

负责人高某,男,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

被执行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安乡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18-(略)账户上的存款3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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