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展电子(番禺)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三友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在广东省东莞市X镇溪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上诉人顺展电子(番禺)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法民初字第373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加工定作合同纠纷,应适用加工定作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管辖条款,依法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