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xx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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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