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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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3日在邵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到半个月,双方各自外出打工。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一直随原告生活。2007年9月被告中彩20万元钱后,对正在怀孕的原告及家庭不管不问,直到生小孩时,被告也未回家看望原告及其小孩。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并同其他女人同居。原、被告自2008年3月开始分居,一直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60000元;3、共同财产中奖彩票200000元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虚假,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3日在邵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9月被告中彩20万元钱,后没有告诉原告。2008年12月7日原告生一女孩王某,后得知被告中彩的事情,怀疑被告在外打牌赌博,并与其他女人同居,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08年3月原告父母将原告接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结婚时,原告置办了如下嫁妆:彩色电某机、电某、洗衣机、饮水机、电某扇各一台,音响一套,棉被10床等。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原告自愿抚养成人,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此款当庭兑现;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中奖彩票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的嫁妆由原告自行带回。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某邓苏勇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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