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2)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20元,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