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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2)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20元,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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