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楚某与被执行人王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楚某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