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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诉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拆迁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魏某,主任。

上诉人耿某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耿某认为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因职权划分,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职责现由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使,以下简称海淀房管局)向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京建海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许可证。但海淀房管局于2011年6月2日已经就耿某、王某与北京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海房管裁字(2011)第XXX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耿某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耿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耿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李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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