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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窜到平南县武装部招待所楼顶盗窃了电线长约6米。

二、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黄某、陈某和张某等人多次窜到平南县东湖时代广场盛世豪庭天字楼工地盗窃角铁、铁管,卖给平南县X镇苏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站。其中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9月18日在平南县东湖时代广场盛世豪庭天字楼工地盗窃铁管时被当场抓获,后经公安机关经批评教育后释放。

三、2011年10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某、陈某等人经密谋盗窃后窜到平南县X村一屯叶XX承包的山岭,盗窃了一塑料桶重52斤的松木油。次日早上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乘出租车到思旺镇宏发松香厂将盗窃来的松木油卖给黄XX,得赃款人民币180元。

四、2011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阿庆”等五人密谋再次盗窃松木油,张某不去现场盗窃,但约好次日凌晨在平南县中心广场帮忙抬松木油去卖。2011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黄某、陈某、“阿庆”(未查获)等四人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平南镇X村一屯叶XX承包的山岭盗窃松木油,后将盗窃得的三包松木油用摩托车运到平南县中心广场的草坪。凌晨5时许,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和张某在平南县中心广场搬松木油去出卖时,被闻讯赶到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盗窃得来的松木油。经鉴定,叶XX被盗窃的松木油重123斤,价值人民币431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的亲属共同代退出赃款人民币180元至本院。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从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手扣押的松木油重123斤返还叶XX。

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陈某主动供述了2011年10月11日盗窃叶XX的松木油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主动供述了第三起多次盗窃角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叶XX的陈某、证人张某、李某、张某、苏某、黄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材料、本院(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平南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陈某、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黎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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