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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某乙界市慈利县X镇田某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昌胜,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某乙界市慈利县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路。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利县X村。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伯红,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向某与被告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某乙界市慈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承担。

审判长李黎斌

审判员徐联合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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