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冷执字第93-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教育局已强制履行完毕(2010)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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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