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纯伟,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炎陵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纯伟、被上诉人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方某与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是多少,领取了工程款是多少,完成的工程量与给付的工程款之间是否显失公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元,退回上诉人方某;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32元退回上诉人核工业西北工程建设总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伦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