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魏某之父。
被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魏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3月至2012年度的抚养费216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从2011年3月至2020年6月(孩子年满18周某)止,共计2016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