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与王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魏某之父。

被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魏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1年3月至2012年度的抚养费216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从2011年3月至2020年6月(孩子年满18周某)止,共计2016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义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