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与肖某乙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乙(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5000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丹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