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8日15时,在林州市X村桂XX家,被告人桑某与被害人彭某因打麻将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殴打,被告人桑某用椅子砸伤被害人彭某的头部和右手。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陈述、证人张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桑某与被害人彭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桑某供述、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桑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