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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人。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X区。

原告权某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没有责任感,常因事吵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承担债务80000元;婚生子由其抚养;嫁妆归其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婚后对原告照顾、关心不够,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愿意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相识后并开始恋情,2007年1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张XX。近年来,由于被告时有归家较晚情形发生,且对原告有照顾不足之处,致使两人产生矛盾。2011年7月双方因事再生分歧,原告遂回娘家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没有责任感,常因事吵架,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承担债务80000元;婚生子由其抚养;嫁妆归其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中承认其婚后对原告照顾、关心不够,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愿意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和好的态度坚决,因原告当庭未能谅解被告而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相处数年后方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被告近年虽时有归家较晚情形,对原告有照顾不足之处,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但仍不足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育有一子,年龄尚小,在处理夫妻矛盾时亦应考虑儿子的健康成长。现被告已认知自己的不足,并表示积极改正,原告应给予机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其它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权某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峰章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贺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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