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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万州区某某中学退休教师,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道银(律师执业证号(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某鹏(律师执业证号(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待业,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牟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云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道银、周某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3月14日我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支行汽车北站营业网点存款10000元时,误存入了被告牟某的账户上,我方与被告协商,要求退还存款10000元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我方自愿承担。

被告牟某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原告王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支行汽车北站分理处存款时,误将人民币10000元存入被告牟某的账户上(账号为(略))。事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牟某协商,要求返还存款10000元未果。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万法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牟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王某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牟某返还不当得利存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牟某之名存折及个人业务存款回单证据和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银行存款时误将人民币现金10000元存入被告牟某之名的存折中,原告方曾多次要求被告牟某返还未果。由此,被告牟某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略)在2012年3月14日进入人民币

10000元是没有合法依据,属于取得不当得利,造成原告王某损失的存在,被告牟某理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王某,所以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牟某返还存款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牟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某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批准缓交、免某、减交司法救助申请后又未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张晓云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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