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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XX办事处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嵇XX,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无业,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家属院x楼x单元x楼。

原告卫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卫X及其委托代理人嵇XX、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X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春节前,双方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卫xx由自己自行抚养。

被告王X承认与原告沟通不畅,但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现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4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卫XX,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以来,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争吵。2011年初,原告离家在单位居住,偶尔回家给孩子交费。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理应经常沟通,处理好家庭事务。2010年以来,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双方互相猜忌,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均应以家庭为重,经常沟通,求同存异,共同建设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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